《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杭余余杭罚听告字〔2024〕第000112号

王某(330105********0023):

2024年9月5日10时22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幽兰苑**号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情况。经执法人员核实,涉案房屋所有人为你,2024年09月06日,本机关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通过对该案进行调查取证,综合现场检查、房地产分户平面图比对及第三方测绘数据,发现你所有的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幽兰苑**号进行了如下建设,分别为:①在主体房西北侧建设砖混结构建筑物一处一层,建筑面积47.26平方米;②在主体房西北侧建设砖混结构建筑物一处二层,建筑面积43.95平方米;③在主体房南侧建设砖混结构建筑物一处二层,建筑面积8.05平方米;④在主体房东北侧新建阳光棚一处二层,建筑面积2.98平方米;⑤在主体房东北侧新建阳光棚一处一层,建筑面积21.5平方米;⑥在主体房北侧新建亭子一处一层,建筑面积10.24平方米,以上6处建(构)筑物的面积共计133.98平方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中反馈意见“1.该建设行为未经规划审批许可,2.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本机关认为,你所有的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幽兰苑**号存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具体有:

1.2024年9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基本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9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证明涉案房屋现场拍摄及文书签收情况;

3.2024年9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余杭街道上文山社区工作人员及余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视频》各1份,2024年11月4日,询问浙江金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工作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视频》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的基本情况、存在违法建设的事实以及对涉嫌的违法建设面积的核实情况;

4.本机关执法人员提取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房地产分户平面图》、《人口信息证明》各1份,证明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所有权人基本信息及规划原状;杭州五维测绘有限公司制作的《测绘报告》1份,证明第三方测绘公司对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幽兰苑**号违法建筑物的测绘情况;

5.杭州五维测绘有限公司制作的《测绘报告》1份,证明第三方测绘公司对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幽兰苑**号违法建筑物的测绘情况;

6.本机关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联系(抄告)函》1份,证明涉案房屋违法建设的规划审批情况。

鉴于你所有的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成白云深处别墅幽兰苑**号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30日内自行拆除6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33.98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向昱、王哲

联系电话:0571-88650110

联系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梦栖金星雅苑凤新路6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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