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宏武:
因我局采取直接、邮寄、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杭余市监罚告〔2024〕774号)(见附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 信息索引号 | 311377358/2024-161902 | 文件编号 | |
| 责任部门 |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责任科室 |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发布时间 | 2024-09-26 16:5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杨宏武:
因我局采取直接、邮寄、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杭余市监罚告〔2024〕774号)(见附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责任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责任科室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2024-09-26 16:5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行政处罚告知书》(杨宏武)送达公告
杨宏武:
因我局采取直接、邮寄、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杭余市监罚告〔2024〕774号)(见附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