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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做出了《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余市监撤告字[2024]083001号)(见附件),因采取直接、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经过三十日既视为送达。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余市监撤告字[2024]083001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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