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的每一条规定都是“保命线”:场地合规是为了防火灾爆炸,人员持证是为了懂应急处置,管理制度是为了堵漏洞。

别心存侥幸,应急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抽查从不含糊,一旦违规,不仅要花钱整改,还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

今年3月,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某企业在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存在氧气瓶和乙炔瓶混装的情况。

经调查,该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危化品气体的储存和经营。虽然企业建立了危化品的运输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但未予以严格执行,运输车辆上实际装载的货物信息与危险货物运单上填写的不一致,未记录乙炔的货物信息。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鉴于其在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区应急管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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