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帧格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朱开(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09号)、张爱莲(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24号)、郑锴铭(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43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已经审理终结。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09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杭州帧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开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6日工资24092.44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二、驳回申请人朱开的其他仲裁请求。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24号案件裁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帧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爱莲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6日上午期间工资18805.08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43号案件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帧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郑锴铭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5日期间工资14885.54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09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24号、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5)14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逾期则视为送达。该三案均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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