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产业投资项目委托审批、核准、备案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            


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产业投资项目委托审批、核准、备案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环境,加快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产业发展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中国福利彩票网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国福利彩票网完善良渚组团开发建设体制机制的通知》(区委〔2012〕61号)、《中国福利彩票网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营造务实高效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2〕72号)等法律、规定及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对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管委会重点建设区域范围产业投资项目实行委托审批、核准、备案及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委托审批管理范围

本次委托审批管理的范围是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管委会重点建设区域,即良渚街道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约26平方公里区域(包括农副产品物流园区区块、运河新城核心区块和勾庄单元区域)的产业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及其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委托审批管理权限

1.区发改局将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重点建设区域内产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含初步设计审查)权限,全部委托给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管委会办理。

2.区经信局将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重点建设区域内产业技改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全部委托给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管委会办理。

3. 区商务局将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重点建设区域内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限,全部委托给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管委会办理。

4. 区住建局、经信局、交通运输局将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重点建设区域内产业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价审批权限,全部委托给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管委会办理。

5.按照必要和简化的原则,在经区林水局批准的水土保持总体方案基础上,除涉及扰动山体、占用水域等项目外,其余产业投资项目不再单个进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核、审批,具体由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管委会确定。

6. 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重点建设区域内产业投资项目环保审批,受理和出件在“良渚组团行政服务中心环保服务窗口”办理,区环保局应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加强对“良渚组团行政服务中心”的环保业务培训与指导,提供优质便捷的审批服务。

7.凡需上报(转报)国家和省、市审批、核准的产业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须由区职能部门加印单位公章上报的,不在委托范围,仍由区相关职能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流程办理,区相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上报(转报)。

三、责任和要求

1.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管委会必须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委托权限相应专用章”,必须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管理和办理权限,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责任。管委会应在每月月底将办理业务情况报区相关部门备查和统计。

2.凡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委托给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管委会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均应在“良渚组团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集中受理、审核、办结,不能在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管委会相关处(办)分散办理。要按“精干高效”的要求,强化“良渚组团行政服务中心”功能,集中配备具有相应专业工作能力的项目审批代办员,进一步营造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环境。

3. 区发改、经信、商务、环保、林水、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为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管委会的具体业务指导单位,应进一步强化对具体业务办理人员的培训,给予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并尽快办理委托审批相关手续,刻制下发审批专用章。对需报国家、省市审批、核准的事项,按照服务承诺时限及时上报(转报)。

4. 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审批难度大目前无法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区相关部门应根据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重点建设区域的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相关行政审批权限授予“良渚组团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受理和审批,以最大限度地方便良渚组团(杭州农副物流中心)重点建设区域内的项目报批,加快项目建设。

四、其它

本实施意见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区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余政办[2013]3.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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