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福利彩票网印发《鸬鸟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办(中心):

现将《鸬鸟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应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鸬鸟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试行)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制定鸬鸟镇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审查对象

各起草科室在起草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二、审查机构

各科室应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本科室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审查职责,业务科室完成初审后,提交区域发展办复核。

三、审查程序

在政策措施制定和招标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3),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一)《公平竞争审查表》经起草科室审查、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公平竞争审查表》在起草科室、区域发展办各留一份存档,以备查阅。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对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以汇总至区域发展办联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咨询或申请会审。

(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四)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审查标准

起草科室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依照《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中的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实施;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实施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实施。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项目,符合例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五、清理措施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根据第三方审查意见,各责任科室对上位依据发生变化的、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进行及时清理。

六、审查数据反馈

按照《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每逢单月(即1、3、5、7、9和11月)10日前报送各科室的公平竞争审查数据,由区域发展办汇总后上报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策措施制定流程图

2.招标采购工作流程图

3.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否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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